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一)单独办理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就近到建设工程受理服务窗口或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机构(见附件)办理。 (二)结合业务办理 1.单位办理资质等业务。办理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及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2.个人办理资格业务。 注册人员在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现场专业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在办理A、B、C证首次申请、延期、变更、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办理首次申请、延期、变更、遗失补办时要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四、实名制登记操作方法 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个人身份信息,同时用手机获取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初始密码,进行登录操作(具体操作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操作说明)。企业也可以自备身份证阅读器、人脸识别器在本单位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 本人(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www.ahgcjs.com.cn),在业务系统栏目“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入口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短信初始密码登陆。登陆成功后按要求登记完善实名制信息。登记完成后,确认信息并提交。具体系统操作说明可在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本通知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范围规定中第(一)至(五)项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第(六)项人员的所在单位由个人从系统企业库中选定。人员存在多单位从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注册人员有注册证书以外的其他岗位证书的,以注册单位为准;有多个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的人员,个人只能选择一个聘用单位。 五、实现个人电子化证书 制定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前缀码加从业分类码为后缀码的个人从业证书编码标准,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从业证书,逐步取消纸质证书,通过实名制认定的个人从业证书信息统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发布,过渡期内我厅以外颁发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 六、监督管理将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一)严格标准按期完成。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逾期没有办理的人员在系统人员库中不能选用。其中,在二个及以上单位聘用的人员(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公示栏)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实名制登记,确定一家聘用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住建部规定,记个人不良记录;加强备案和许可管理,从2014年10月10日起,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资质资格核准等业务时,涉及人员应完成实名制登记。 (二)严格施工现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企业项目部、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的实施情况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进行信用记录。对国有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2〕1413号)要求,对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三)严格资质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业务以及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四)严格评奖评优。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在我省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的条件之一,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一票否决,不得参与“鲁班奖”、“黄山杯”等申报和省级奖项的评选。 (五)严格进皖企业人员管理。进皖人员按照要求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后,进皖企业使用企业加密锁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打印《进皖企业在皖关键岗位人员表》(以下简称人员表),企业携带人员表到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驻皖建管处进行审定,并在“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系统”中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人员表由驻皖建管处存档。未设驻皖建管处的,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人员表上盖章确认后,到我省相应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核定手续。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不通过备案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加大工作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督促、服务企业尽快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我厅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各地落实人员实名制情况进行通报。 (二)强化服务保障。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93号)规定,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经费和硬件投入,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中列支。加大技术服务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技术服务小组到市(省直管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上门培训并集中免费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 (三)本通知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各市(县)人员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
2014年8月15日
各市(县)人员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doc
皖公网安备34182202341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