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人函〔2017〕219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解决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相关管理职能调整后工作衔接问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有关实际情况,现就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下同)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凡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年龄不满65周岁(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年龄不满60周岁),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人员,均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后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延续注册条件与延续注册程序等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有关学时要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192号文件。
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时可以同时申请。延续注册后,其执业印章有效期为最先申请延续注册专业的有效期。
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三、延续注册程序
1.延续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中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进行申请。
2.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并将注册证书原件报送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3.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注册证书原件后,将网上数据和证书原件按批次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网上数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并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告。
四、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扫描件。
3.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五、延续注册工作要求
1.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延续注册,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临时建造师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不再受理,所持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
2.已经完成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即可进行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尚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可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平台”(http://61.190.70.111:8001/)完成。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未满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具体要求,由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地相关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做好延期注册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认真做好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数据的审核。
4.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册业务联系电话:0551-62999849,0551-62999852
继续教育联系电话:0551-62873409,0551-62873429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