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8-30 【点击次数】1891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建设[2017]20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广德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设〔2008〕21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规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分户验收行为,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结合我县分户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分户验收工作是消除住户投诉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工程参建、参验单位要认清形势,严格按照分户验收的相关要求,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降低投诉率。


二、所有住宅工程必须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承担监理责任,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分户验收工作组(参验人员要求详见《细则》)。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在施工单位竣工报告上面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对分户验收进行评估的结论,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细则》编制《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该明确工作组成员、人员职责和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部位、数量、方法,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落实相应的检查工具。对有防水要求厨、厕等楼面,在主体验收时必须蓄水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分户验收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的净尺寸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专门验收(验收内容详见《细则》),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分户验收可根据工程情况分阶段实施。室屋面、外墙、天沟、外窗渗漏检查可在雨后进行。
八、分户验收时的检查部位应做好标记,包括层高测量点、开间测量点。厨厕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在分户验收时必须蓄水检查(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九、分户验收若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小组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十一、县住建委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管,做好分户验收的监督抽查工作,填写抽查记录,监督抽查的数量、方式应符合《细则》的要求。监督抽查中若发现无分户验收方案,未对检查测量部位进行标记,厨、厕等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未做蓄水检查等情况,均视为未组织分户验收。若发现分户验收内容存在明显缺漏,现场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或存在严重的观感质量或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应责成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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