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的通报
建设〔2017〕136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检测)单位:
2017年5月19日和2017年5月31日,我委质安站执法人员在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广德碧桂园一期二标段工程现场检查时,分别发现1号、2号和3号、4号塔式起重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提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整。
(二)、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期限两年(时间: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并扣除企业相应分数。
上述单位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若下次再出现类似情况,将从重进行处罚。各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2017年6月22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