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通报
建设〔2017〕131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检测)单位:
2017年6月2日,我委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广德县绥安新天地A区B1~B6#楼工程检查时,发现6#塔式起重机正在安装,但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均不在安装现场带班指挥、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6号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提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的罚款;
二、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期限两年(时间: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并扣除企业相应分数。
三、暂停办理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我县新承接的安装业务一个月(时间: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若下次再出现类似情况,将从重进行处罚。
各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2017年6月13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