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6〕605号)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省市共建,市县一体”整合模式,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形成全省范围内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的“六统一”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平台整合模式。
1.按照“省市共建”原则,完善省与16个设区市共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列入省级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各市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照“市县一体”原则,加快推进存量县级平台的整合,完成市县两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4大板块交易平台整合,制定出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试点市完成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率先实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一体化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合肥、蚌埠、芜湖、滁州、黄山等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上旬完成);2016年11月底前,亳州、淮北、六安、马鞍山、安庆、池州等6市完成市交易平台与省监管平台互联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宿州、阜阳、淮南、宣城、铜陵等5市完成市交易平台与省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健全“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运营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人民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二)健全制度规则体系。
3.加快“1+4”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出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加快制定分行业统一的4大板块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省政府采购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监管办法、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办法及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管办法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管办法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管办法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管办法及交易文件标准文本、省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监管办法及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及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分别牵头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目录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汇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集中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废止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持续推进)。
(三)强化信息资源共享。
5.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1月上旬完成),建立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验证互认和公开共享,实现“一地登记、全省共享、全网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制度,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审批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各类信息一个平台公开、一个窗口查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统一身份认证和短信平台,实现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互认、全程通用”(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6.修订出台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考评办法,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交易公共服务。
7.剥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职能,强化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出台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8.完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体系(合肥、蚌埠、马鞍山等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出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总则部分上升为国家推荐标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持续推进)。
9.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制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评办法》,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10.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持续推进)。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名称(省编办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分离(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1.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基本建成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一张网”,实现远程在线监督和行政监督行为全程留痕,以及运用大数据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将信用信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2.总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3.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完善通报制度。省政府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纳入201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工作亮点,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12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于2016年12月20日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省政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试点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