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宣传贯彻
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发放宣传简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时限、返还时限等有关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的条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畅通投诉渠道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涉企保证金投诉受理电话,并将联系方式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投诉受理联系人和电话,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方国武
电 话:0551-62871243
传 真:0551-62871513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高 剑
电 话:0551-68150419
传 真:0551-6815030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