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部分停工停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7〕16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僵尸企业”“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安办〔2017〕4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停工停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消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现通知如下:
一、对省政府安委办文件中列出的停工停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排查,逐一建档造册,全面掌握企业和项目实际生产经营运行情况。
二、彻底整治停工停建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停工停建项目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措施、时限、资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停工停建项目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建筑施工项目停工停建和复工复建报备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停工停建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把复工复建安全关,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地按照皖安办〔2017〕46号文件要求,将公布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停工停建项目的整治措施以及处理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871579,电子邮箱:478850762@qq.com。
2017年7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僵尸企业”“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