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建科函〔2017〕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要求,加快推进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就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各地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要会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到2020年,装配式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在对本地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及实施现状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研究提出装配式建筑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制定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发展现状、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表(附件1)。
二、落实2017年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
各地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沟通,根据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结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梳理确定2017年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附件2)。项目梳理时,要注重钢结构在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推广应用,其中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要率先采用钢结构建筑技术,大跨、超高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等工业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建筑技术;要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要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要积极探索在旅游度假、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轻钢结构。
三、完善装配式建筑推进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
(一)协调落实土地供应制度。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积极会商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
(三)实行建设环节把关制度。要在规划审批、设计图审、施工许可、监管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探索建立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各地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建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新建时间等信息的项目档案和台账,按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季度报表(附件3),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五)实行考核通报制度。省政府已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纳入各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通报考核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各地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核评价制度,于每年底将考核情况上报省政府,并及时通报。
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其中2017年实施计划作为当年考核依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2017年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 力 0551-62871529
附件: 1.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表
2.2017年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表
3.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季度报表
2017年1月4日
建科函〔2017〕13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