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
建标函〔2017〕1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设计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的创造性劳动,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质量在保质期内终身负责,合理的设计周期是满足设计质量与设计深度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出发,加强宣贯和培训,严格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严禁任意压缩设计周期行为,对于不遵守设计周期定额、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周期的,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号)
2017年1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