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智慧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17〕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6〕1100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现就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智慧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智慧审批范围和时间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人防工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 2017年3月1日全面实行。
二、检测机构资质智慧审批工作要求
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规定,我省检测机构总量已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总体已趋饱和。各地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智慧审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智慧审批工作要求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11号)的规定,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基本满足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需要,总体已趋饱和。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在总量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开展智慧审批。
四、加强动态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核查、能力评测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智慧审批宣贯。
试点中遇到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程东海 电话:0551-62871501(厅质量安全处)
严 春 0551-62999768 (厅审批办)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