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3-11-2 【点击次数】498次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责任监管机制。《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各地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清单具体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引以为戒,防微杜渐,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安全、提升建筑品质、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的内生动力。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要对照《负面清单》,将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列为重要检查内容,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施赤文,联系电话:0551-6287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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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负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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