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2-11-15 【点击次数】570次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市函〔2022〕7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换证工作,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邮箱:zjxuyuju@126.com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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