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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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2-1-12 【点击次数】549次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标函〔2021〕106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严格超高层建筑抗震审查

    自即日起,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超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认真做好消防救援能力评估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 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四、加强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对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厅。

    联系电话(兼传真):厅标准定额处  0551-62871534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pdf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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