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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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6-2 【点击次数】1020次
 

 

转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宣政办秘〔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宣政办秘〔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在坚决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完成地上一层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因素,顺延时间计算从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响应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在2020年7月31日前办理补缴,视同连续缴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及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还贷,于2020年7月31日前足额还本付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六、引导在宣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度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优先支持居民首次自住购房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七、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经批准且在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建筑业企业按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复工复产3个以下项目加3分,复工复产3个及以上项目加5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对项目建设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计算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


    十、开复工工程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防控方案应列明具体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及防疫成本。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防疫成本具体包含必要的防控管理人员工资、增设防控设施、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消毒、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疫情防控物资购置储备等相关费用。防疫成本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在工程结算中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十一、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调整方法。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价格波动异常的,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变化风险。因疫情导致的其他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十二、2020年6月30日前,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延期缴纳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十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十四、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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