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19〕16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17〕109号,见附件1),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开展验收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形成《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4)及《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检查对示范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7年度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资料报送。
三、项目变更
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绿色建筑星级调整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示范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不具备示范项目实施条件情况,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项目面积、星级的项目予以调整,形成变更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总结推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绿色建筑单体项目与绿色生态城区工作经验和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指应加强项目技术研究,做好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强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运行维护,确保运行质量。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力 0551-6287152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高剑 0551-68150419
附件:1.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2.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3.安徽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验收申请表
4.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工作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5.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doc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安徽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验收申请表.doc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工作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doc
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验收项目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