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7-5 【点击次数】1419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2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近期在受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业务时,发现个别单位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重申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按属地原则,由证书持有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对超越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须逐级审核(加盖公章)、登记,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或《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连同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不得让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受理。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履行审核程序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窗口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补(换)发。省统一考试证书和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办理,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四、补(换)证书需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加盖单位印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3、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不要剪贴)或被损坏、错填的证书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同底板照片两张。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登记表

2.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3.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信息汇总表

4.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4日

附件:附件.docx [3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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