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通知
【作者/来自】建管科 【发表时间】2018-10-22 【点击次数】1600次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8】364号)文件精神,厘清压实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职责,现将相关责任落实如下: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广政【2014】7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在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等相关规定作为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中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其计价标准应不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
    建设单位没有将农民工工资从应付工程款中剥离而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或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但不足额,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3、建设单位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认定查处外,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犯。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总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以包代管,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着力实现施工现场劳动合同全覆盖。


    2、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政办【2008】72号)和《广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补充办法》(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落实《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在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专用账户。到农民工工资发放节点由劳资专管员编制农民工工资花名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或工程项目部盖章后,报送到专户银行(电子版同时报送)进行发放。施工企业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未足额申请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4、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认定查处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犯。


    5、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分包单位职责


    1、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负责申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员签字确认。


    2、分包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必需签订农民工劳动用工合同方可进场施工。做好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记录,会同劳资专管员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做好报送工作。不得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


    3、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监管措施
    1、加大合同和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款中工资性工程款的数额或比例等内容。


    2、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完善农民工工资差异化管理措施,落实实缴优惠政策。积极推行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施工企业未按程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加强专用账户管理
    县人社局、住建委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及不通过专户发放工资、建设单位不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及不履行工资支付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不履行工资性工程款审核责任及不监督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4、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主管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认定查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台账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纪录、工资发放纪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执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设立等情况,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5、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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