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劳务、监理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地市(区、县)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可以不另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但需要按项目分设二级子帐户。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场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人社部门推行的简易劳动合同,施工现场劳动合同须全覆盖。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和未签到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农民工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名单,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拨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七、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人工工资进行预算,将用于支付工资的资金根据用工情况及合同约定,在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中足额预留当期人工工资(其计价标准应不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划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八、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文件,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足额划转工资。
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补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业务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介入,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拨工资款的,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意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或者二级子帐户销户手续,并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准予销户。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该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住建委或县人社局联系。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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