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
建质函〔2018〕17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质量,加快对事故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由至少2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复核小组”,对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项目实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样式参考附件)。
复核报告要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复核: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五)其他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六)各地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复核工作,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复核情况,并将复核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关于对XX市“20XX.YY.ZZ”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复核的报告。
2018年7月4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