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施工扬尘防治自查、市级互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施工扬尘防治自查、市级互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6-25 【点击次数】834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施工扬尘防治自查、市级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委(规建委、建委)、城管局(委)、重点工程建设局

    为落实好省政府2018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根据二季度市政道路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10日开展全省市政道路施工扬尘防治自查和市级间互查工作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道路施工检查范围

    新建、改造市政道路工程(包括暂停施工尚未完工的市政道路项目);地域包括市本级、园区、所辖县(市、区)。

二、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1.制度建设方面,本部门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17〕27号)建立市政道路施工项目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及执行情况,制定《2018年度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及执行实施情况;市级月报信息有无实现对市本级、园区、所辖县(市、区)全覆盖。

    2.项目资料方面,检查施工合同中有无扬尘防治责任及防治费用落实内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中有无现场扬尘防治内容,现场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对扬尘防治措施的执行记录;

    3.现场措施落实方面,重点是封闭围挡、进出车辆冲洗、易尘材料及裸土覆盖、洒水抑尘、六图一牌公示等措施落实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互查内容

    1.被查市开展专项自查情况及总结材料,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检查监管部门执行“三单制”台账制度、制定执行专项工作方案的支撑材料;执行月报信息及全覆盖情况。

    2.抽查具体项目,核实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现场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对扬尘防治责任、费用、措施对应内容的规定和执行记录。

    3.现场措施落实情况按附表一内容填写。园区自建市政道路,列为互查必查项目。

三、自查与互查安排

    自查工作要求各市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市级间互查工作在7月10日前完成。互查安排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安排相邻城市间进行互查,详见附表二。

四、有关要求

   (一)抽查数量、抽查方式:市级自查要求全覆盖;互查每市抽查在建市政道路施工项目不少于6条(含所辖园区、县),要求县级不少于2条;对市级新建、改造项目由不同部门监管时,抽取项目应覆盖新建和改造项目。项目原则上从市、县监管部门“三单制”台账中随机抽取,未建“三单制”台账的或“三单制”台账不全的,可用扫马路方式确定。

   (二)互查报告内容:承担互查任务的市7月15日前向我厅书面提交互查报告,要结合上述“互查内容”,简要概括被检查市市政道路扬尘防治现状情况,包括自查情况、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工作建议等,并附项目现场检查表。

   (三)各市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配合市级间互查,汇报自查情况、协助项目抽取,安排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到场配合,并对现场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抽查县、区项目,市级监管部门应到场陪同。对施工现场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求留存现场拍照、录像影视资料;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查处,并负责跟踪整改、上报验收情况。

   (四)我厅将对市级互查结果开展抽查,对拒不配合互查的市和相关部门以及敷衍检查、刻意掩盖问题、报告内容失实的检查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并将所在市列为重点督查监管对象。

    各市间互查时间安排,由各市监管部门间自行对接确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多家部门分别监管的市,原则上由市住建委牵头,其他部门配合。

   自查和互查中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电话 0551-62871584,联系人  刘志军,

邮箱:ahjstfcb@163.com.

 

附件:1.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检查表

2.各市市政道路施工扬尘监管部门及互查安排               

 

                  2018年6月21日

建质函〔2018〕1626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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