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有关规定 ,决定开展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由本县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各类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含此期间内各企业增项的总承包资质)。
二、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
(一)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暂不列入核查)等3类主要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和项目信用评价(其中项目信用以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录入的为准)、企业办公条件、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状况、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以及统计数据上报等情况,并进行综合评分。
(二)核查比例及方式 :本次核查为201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由本县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各类总承包资质企业,核查比例为100%。采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核查和实地核查比对相结合的方式,今后每年开展一次核查工作。 重点核查近 2 年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被举报投诉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企业。
三、核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2014]159号)要求,对照企业现有资质逐项进行自查,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核查阶段 。我委于2018年5月至6月对企业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集中核查。
(三)结果通报阶段 。核查结束后,我委将及时公布核查结果。
四、核查结果认定及处理
(一)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不合格 :
1.近3年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企业资质核查综合得分达不到企业对应资质中主要人员核查应得分值要求的;
3.企业近2年没有业绩的;
4. 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核查 的;
5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核查结果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1.对资质核查综合得分达不到企业对应资质条件中主要人员核查应得分值要求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整改完毕应及时申请复查。
2. 对近2年没有业绩的企业,限期整改1年,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劝其申请撤销资质或予以停止参加工程招标一年的限制。
3.对近3年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核查材料弄虚作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 核查以及复查仍不合格 或拒不整改的 企业,将依法撤回或吊销 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 对 撤回或 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根据情节一至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各企业 在资质 核查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应按本企业既有各项总承包资质情况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企业经营与信用情况核查表》(附件二),《企业资质对应主要人员条件核查表》(附件三),工程项目税收缴纳证明票据、企业代表性中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复印件等(核查原件时另行通知) 一并上报。
3.对由于自身原因经营不善、难以维持,已停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经企业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并填写 《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附件四), 同时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不参加此次资质核查。
4.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自查材料受理部门为县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自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建筑业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563-604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