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函〔2018〕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正。
二、强化举措,认真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科学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具体情形、管理期限、列入移出程序和惩戒措施。
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认真执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工作,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及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及时报送信用信息,保障信用信息实时共享。
四、加强协调,做好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合力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多媒体形式,加强宣传的力度。组织所属企业和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原《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不再执行。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5日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