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关于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12-11 【点击次数】1584次
 

 

关于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建注函〔2017〕44号

 

各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我省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17〕2192号)等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下同)延续注册常态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时间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完成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需继续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可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按照《关于我省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17〕2192号)中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要求执行。


三、有关事项
    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采用电子化申请,网上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上传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扫描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各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负责核验注册证书原件,并转报我中心。
    2.2018年1月1日后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3.已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需按其不同专业的有效期分别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该专业失效。全部专业失效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我中心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所持证书尚未被注销前,已失效专业在满足延续注册条件后,可按照延续注册程序提交该专业的延续注册申请。
    4.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注册证书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5.二级建造师证书信息如与网上信息不符,请尽快联系我中心注册一科核实处理。


注册业务联系电话:0551-62999849,0551-62999852
继续教育联系电话:0551-62873409,0551-62873429


2017年12月5日


抄: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人事教育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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