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办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函
建注函〔2017〕39号
各地二级建造师注册部门:
根据《关于我省部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17〕2192号)要求,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已开展,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目前工作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现将催办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把握时间节点
1.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不再办理。
2.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临时建造师,务必于2018年4月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不再办理。
3.在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后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延续注册条件与延续注册程序等申请延续注册。
二、规范申报材料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请表网上填写;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网上上传扫描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申请人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后,应及时将注册证书原件交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提高注册效率
各地二级建造师注册部门应及时做好申请材料受理和转报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日内转报我中心,按照网上汇总表的顺序,整理转报注册证书、提交网上数据。
四、强化指导和服务
各地二级建造师注册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本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二级建造师证书到期情况排查告知,确保延续注册“不漏证”、“不漏人”,同时提醒二级建造师逾期未延续注册,将影响正常执业;二级临时建造师逾期未办延续注册,注册证书失效且不能再次申请延续注册,资格将被取消。
联系人:注册管理科 朱海平
电 话:0551-62999852。
2017年11月7日